养老院加盟- 家属长期拖欠养老院费用,怎么办?行业专家给出应对费用拖欠解决方案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前,养老机构都会与老人亲属签订养老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协议,按时缴纳老人养老护理费是亲属应尽的法律义务。
但十年来,笔者在行业里亲眼见到或听到的家属老赖案件非常多,养老机构被拖欠费用几乎成为常态。
费用被拖欠,一方面给养老机构的现金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被拖欠时间越长越难以催收,形成死账坏账的风险增加。
本文梳理了费用拖欠的常见原因,并提出了应对措施,供养老机构经营者参考。
一、老年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拖欠费用常见原因及其对策
1、在服务合同中对付款义务人、保证人约定不明确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通常会确定合同付款义务人和保证人。但我们发现在一些诉讼案件中付款义务人、保证人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的付款保证人不具备偿付费用的经济能力,造成各方推诿,长期拖欠养老机构费用。
针对此种情形,养老机构可以做好事前规避,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方式:
(1)在养老服务合同或其他合同附件中明确付款义务人、保证人,由付款义务人、保证人现场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而且要尽可能要求多位亲属、朋友担任保证人,由其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养老机构提起诉讼时,可将付款义务人和全部连带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更便于追偿。
(2)约定付款义务人、保证人发生丧失偿付能力、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的处理办法,例如由老年人在限期内重新确定保证人,且逾期不能确定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2、收费标准或项目不明确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设置收费项目并公示收费标准,于合同签订前将收费标准、项目告知老年人、保证人,并在合同中载明或作为合同附件,由老年人、保证人签字确认,避免双方对收费标准、项目产生争议。
老年人护理等级及服务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新的收费标准予以确认。
实践中,有些养老机构仅在合同中载明老人护理等级,该护理等级对应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未在合同或附件中体现,也未采用其他方式向老年人、保证人送达,养老机构无法证明双方已就收费达成合意。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结合付费记录等相关证据加以认定,导致法院判决结果可能与实际收费不一致,造成养老机构不必要的损失。
3、调整收费标准未履行告知、书面确认程序
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经营状况可能会调整收费标准。在调整收费过程中,与老年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订相应的确认文件。
若付款义务人、担保人仍按原标准付费,养老机构接受该付费,在合理期限内又未提出异议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养老机构同意执行原收费标准。
4、付款义务人、担保人与养老机构存在其他纠纷
较为常见的是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发生伤亡事故,双方对责任承担、赔偿问题存在争议,付款义务人、保证人因此拒绝付费。针对此种情形,养老机构需耐心与之沟通,解释按养老服务合同付费和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拖欠费用构成违约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确有必要的,可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向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追偿。
此外,养老机构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付款义务人、保证人长期拖欠费用的,应向养老机构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养老机构的利息损失,违约金可按不超过年化利息24%确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养老机构遭遇欠费的处理程序
根据《民法总则》,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超出三年的,义务人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故养老机构在遭遇欠费后,应及时处理、积极主张权利,避免长期拖延,甚至延误诉讼时效。
1、养老机构可通过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向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进行电话催收,并将通话过程进行录音,证明养老机构已积极向付款义务人主张权利。电话录音应保存在原始设备中,不可剪辑、转录、转存,否则影响证据真实性。
2、电话催收仍无效时,养老机构可按照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向付款义务人、保证人发送催收函件,也可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载明欠费时间、金额明细、宽限期,确有必要的,还可载明逾期不付费养老机构将单方解除合同、提起诉讼等。
寄送函件建议采用EMS方式,注意需在面单上载明致函原因、主要内容,寄出后跟踪物流状态、及时向邮政工作人员索取送达返单,或在邮政官方网站打印物流信息后前往邮政网点加盖邮政印章。
如此处理可以证明养老机构已向付款义务人主张权利,在法律上可以引发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如果未能及时缴纳,则属于违约行为,养老机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提起诉讼,如果因为数额不多不愿走法律程序,可以考虑通过媒体监督或社会舆论等方式进行监督;
4、如发函或媒体监督等仍未达到催收效果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服务合同纠纷之诉,通过司法机关判决付款义务人、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养老机构提交证据需包括养老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欠费金额及明细、催收证据等。
三、笔者看法
一些人拖欠养老费,也缺乏起码的责任契约意识。从法律上讲,老人亲属与民办机构签订养老协议,就明确双方的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家属按时出钱,养老机构给老人提供合理的养老服务。
即便是家属对养老机构服务不满,也不能构成拖欠的理由。如果养老院长期遇到拖欠赖账,势必会影响养老院的运转。尽管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同样也面临着司法诉讼耗时费力、诉讼成本高等问题。
欲破解老人养老难题,依笔者看,不仅要在孝道文化的教育上和尽孝制度的完善上双管齐下。更应该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违反相关法规,不尽到赡养责任的,予以必要的惩戒。
打铁还需自身硬,养老机构多措并举,规范自身运营管理,以减少拖欠费用情形发生。若发生费用拖欠情形,应及时处理,不宜拖延。
就笔者的经验来看,费用越拖欠越难以催收。所以从长远计,建议养老机构制定费用催收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执行,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加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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