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养老院、福利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床位50张以上(含本数)的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能力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2/T 486-20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建设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应针对白天、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
4.1.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1.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I施的单位应保证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
4.1.4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按DB22/T486-2010中3.1.3的要求执行。
4.2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2.1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2.2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f)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g)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h)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i)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j)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k)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3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4.2.4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f)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4.2.5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巡查记录上签名。
4.2.6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2.7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住宿房间内是否存在不安全的烧香点和吸烟现象;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d)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2.8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2.9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2.10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3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3.1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消火栓、灭火器附近的员工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灭火;
c)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
4.3.2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无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4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4.1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4.4.2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帮助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4.3发生火灾时,应通知并组织本建筑内所有人员疏散。
4.4.4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
4.4.5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4.4.6火灾无法控制时,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5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5.1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5.2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5.3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5.4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5.5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福利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不要躺在床上吸烟,要在指定的安全场所上香和吸烟。
4.5.6通过消防安全教育使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5.7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并注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
5 验收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DB22/T 48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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