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昆明市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清单

2022-03-24 10:46:42 homechen 9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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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建设等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一)《昆明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昆政发(2014)53号)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42号)


(三)《关于转发<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财社〔2020〕132号)


(四)《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云民福〔2018〕5号)


二、具体政策

(一)建设补贴: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


(二)护理型床位补贴: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三)运营补贴:

1. 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补助:对于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50元予以资助;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元给予资助;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给予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50元给予资助。(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二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三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40元予以资助;四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五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60元予以资助。(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3. 诚信状况补助:对于两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4. 医疗服务能力补助:对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别给予资助。具体为: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卫生所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对于设置护理院或一级医院以上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以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公告文书为准)


5.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范围及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根据《云南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评定结果确定,评定为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每年2万元予以资助;2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2. 5万元予以资助;3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3万元予以资助;4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3. 5万元予以资助;5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4万元予以资助。(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投保范围:

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经昆明市民政部门备案(设立许可)、取得备案回执(养老机构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社会兴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以上机构均自愿投保综合责任保险。


2.保险类别、保费及补贴:

(1)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160元/床/年;针对昆明市民政兜底供养老人(特困供养老人、优抚老人)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补贴;对社会老人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按80%给予补贴,机构自担20%,投保床位数按照实际入住床位数计算。


(2)雇主责任保险:160元/人/年;对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内工作人员,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补贴;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工作人员,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按80%给予补贴,机构自担20%,投保人数按照机构投保名单计算。


福彩公益金补贴比例将逐步下调。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一)《昆明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昆政发〔2014〕53号)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42号)


二、具体政策

(一)营业税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电、水、气、热价格

1.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2. 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3.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五)金融支持政策

1. 各级政府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相关投融资平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养老机构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类优惠可行的保险服务。


3.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养老服务用地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一)《昆明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昆政发〔2014〕53号)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42号)


二、具体政策

(一)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二)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三)社会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利用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使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六)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一)《昆明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昆政发〔2014〕53号)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42号)


(三)《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12号)



二、具体政策

(一)人员补助。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


(二)对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三)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农村护理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增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


(五)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助。


(六)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七)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600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该补助与见习训练留用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智慧养老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42号)


二、具体政策

(一)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加快昆明市“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护理看护、康复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


(二)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逐步将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具体情况请以昆明市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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