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10张床位以下的“家庭式养老院”到底能不能干?

2026-04-30 09:02:09 homechen 34721

益年养老官网

近期,我们接到很多热心养老事业的朋友们的咨询,他们想利用自有民宅或者是在居住小区内租赁住宅,用于开办所谓“家庭式养老院”,这种养老服务设施往往设置床位数量不超过10张。大家最为关心的是,这种“家庭式养老院”是否合规?设置袭来都有哪些要求?归哪个部门监管?今天从民政部官网的“留言咨询”板块里,将民政部对此类问题的解答摘录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问题1:在社区租赁个人房屋收住老人

咨询:在社区租赁个人房屋收住老人,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本社区内或其他社区老人提供全托、日托养老服务。1.请问是不是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相关监管部门有哪些?2.有没有相关规定,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哪些相关标准才能开展养老服务?3.如果未达到相关标准,哪些部门处罚、处罚标准是什么?4.国家层面有没有相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

答复:1.您留言中提到的“在社区租赁个人房屋收住老人,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本社区内或其他社区老人提供全托、日托养老服务”,是按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各地已经出台的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监管的依据。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民政、发展改革、公安等16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领域对养老服务实施综合监管。

2.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可参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GB/T 43153-202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国家标准GB/T33168-2016)等国家标准。上述表述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但不具有强制性,未达到相关标准,不予处罚。(2024-03-26)


问题2:民村民宅收住老人

咨询:目前农村村民自建房内收住10个以下老人,提供住宿和饮食,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归民政部门管理范围?另外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支持或者取缔?

答复:利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改建为经营性用房的,需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此外,各地10床以下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完全相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属地民政部门。(2024-12-30)


问题3:家庭式养老监管问题

咨询:某人用自家住宅招收社会老人入住,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请问这种情况属于民政部门监管吗?如果是,监管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因为床位数是10张以下,那么就不属于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官网上其他问答的答复,说这是“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那“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定义是什么,监管依据是什么?是否也需要跟养老机构一样,“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答复:从事经营活动,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属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登记。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完全相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属地民政部门。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供餐饮、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2025-02-20)


问题4:床位数在10张以下的养老中心(营利性的,私立的)由那个部门监管

咨询:床位数在10张以下的养老中心(营利性的,私立的)是否归民政部门主管,如果不是请问归那个部门监管?

答复:《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24-12-16)


问题5:多个老年人家庭委托一个护工照料

咨询:想要咨询一下在城市社区中是否可以由多个(9个及以下)老年人家庭子女共同签署委托书和劳动合同,委托一个护工根据需求租赁合适的住宅,雇佣该护工在此住宅中对多个老人开展24小时照护?请民政部给予解答

答复:从事经营活动,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属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登记。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从事经营活动,不以提供服务获取利润为目的,熟人之间以互帮互助为目的抱团养老的行为,不属于民政部门监管范畴。(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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