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是指依托省市县三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入住老年人能力状况为测算标准,根据实际收住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的补贴资金。
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第三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在扎实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医养结合机构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精准核定养老机构服务能力,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运营补贴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和设施配置。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并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
(二)持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三)向民政部门备案,且纳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第五条 运营补贴分为基础补贴和浮动补贴,其中:基础补贴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和入住时间测算;浮动补贴以机构等级评定复核结果、是否属于医养结合机构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基础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予以补贴;收住半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予以补贴;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补贴。
(二)浮动补贴标准
1.养老机构根据《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等级评定,通过等级评定并经复核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五级养老机构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四级养老机构每月增加40元;三级养老机构每月增加30元。
2.对于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医养结合机构,以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为准。
3.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浮动补贴可叠加享受。
第六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拨付: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执行年度核算。
(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养老机构须向主管的同级民政部门提交享受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机构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
(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须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当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运营补贴申请;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印发的《甘肃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5〕28号)要求,经市(州)、县(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于11月3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市(州)报送材料,予以复核,于12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应补贴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比例负担,其中:省级负担80%,市(州)、县(市、区)负担20%。省直管县由县级全额负担20%,非省直管县由市(州)、县(市、区)分别负担10%。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财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负担。
第八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
第九条 养老机构出现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条 省民政厅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养老机构入住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凡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套取、骗取补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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