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养老机构筹建备案问题整合 实用性强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独生子女人数不断增加,养老机构建设需求大幅扩张,逐渐演变成为新兴热门投资项目。本文拟对筹备建设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各项问题进行分析解答,供各位从业人员参考。
1、注册经营性养老机构是否需要设立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以往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自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后,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以备案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故目前创办民办养老机构仅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即可从事相关服务活动,此后应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
2、办理经营性养老机构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经营性养老机构备案登记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特种设备、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根据各地政府部门需求提供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相关材料。
3、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是否需要备案?
需要备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规定,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4、养老机构是否有人员配置要求?
根据《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服务对象、老年人能力状况、功能定位等进行合理配备,达到满足运营管理的需求。养老机构应配备专职院长或副院长。
养老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满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的需求,配备要求如下:
1.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医师、护(师)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人员配备比例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
2.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有效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社会工作者、健康管理师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养老机构应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4)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或兼职健康管理师。
养老机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老年人能力状况、入住老年人人数、服务需求、功能定位等进行合理配备,达到满足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开展的要求。其中,养老机构应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表1中下限值的要求。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会计等应具备相应上岗资质。
5、养老机构规章制度需按何种标准设立?
养老服务机构规章制度通常围绕环境能源标准、安全与风险防范标准、设施设备及用品标准、信息管理标准、财务管理标准、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合同管理标准进行设立。其中:
环境能源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区域、医疗区域、康复区域、食堂区域等温度、湿度、光线、照度、绿化、空气质量、卫生、清洁度、噪声、场地面积等基本条件的要求;
2.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废弃物处置与管理标准;
3.日常环境卫生维护管理标准;
4.水、电、气、油等节能降耗管理标准。
安全与风险防范标准则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责任制度;
2.安全教育制度;
3.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4.安全检查制度;
5.事故处理与报特制度;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考核与奖惩制度。
设施设备及用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用品、食品、药品采购标准;
2.储运标准;
3.安装调试标准;
4.使用与维护保养标准;
5.停用改造与报废标准;
6.设施设备操作标准;
7.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
信息管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信息分类、采集、发布、保存及处理;
2.信息发放、回收、借阅、销毁的要求;
3.信息的安全管理。
财务管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预决算;
2.收费标准;
3.营运资金管理标准;
4.资产管理标准;
5.票据与凭证管理标准;
6.会计核算标准;
7.会计电算化管理标准。
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人员聘用、教育和培训标准;
2.薪酬与福利标准;
3.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4.人事合同、档案标准。
合同管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的分类、起草、订立;
2.合同的审查、签订、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和程序要求;
3.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4.合同的纠纷处理;
5.合同的备案及保存。
6、老人健康档案通常需包括什么内容?
有何保管要求?
老年人健康档案通常包括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健康评估、健康体检、机构内外就医情况、知情同意书、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基本信息内容通常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民族、婚姻、户口住址、原工作单位、原职业、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及入住机构时间、离开机构时间、住机构天数、入住机构时身体状况、离开机构时身体状况及原因等内容。
健康评估内容通常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生活方式、健康状况、老年人日常生活能力及简易智力等内容。
健康体检内容通常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体检日期、既往病史、用药史、体格检查、血常规、胸片等检查项目、现存健康主要问题、健康评价、健康指导等。
机构内外就医内容通常包括姓名、日期、一般情况、疾病情况、检查结果、用药情况、治疗效果、慢病管理、健康指导、紧急救治情况、向老年人或担保人告知的重要事项、会诊、转诊、转院、离开机构时情况等内容。
知情同意书内容通常包括档案号、姓名、性别、年龄、入住机构日期、入住机构时情况、目前情况、采取措施、可能出现的情况、担保人意见及签名等。
辅助检查报告单内容通常包括姓名、年龄、检查结果、日期等。
老年人健康档案应由医务人员建立,无医务人员的,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完成。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老年人健康档案应定点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老年人离开机构后,机构应对老年人健康档案进行整理保存。老年人健康档案应装订并按档案号顺序有序归档,档案保管期限应自老年人离开养老机构之日起不少于30年。
7、经营性养老机构是否享有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上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何区别?
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除了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以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8、民办养老机构是否有强制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规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
老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伤害等纠纷
如何处理及归责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除了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判断养老机构是否需承担责任以外,还需从其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角度来决定责任分配。
以侯某某诉某疗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案号:(2019)鲁02民终224号]为例,法院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是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形态。具体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义务人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导致被侵权人因此遭受损害。二是义务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其采取的措施并不足以预防损害的发生。义务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但其过错并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二)受害人受到损害。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应当具备损害事实要件。这种损害事实,是指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
该案当事人分歧的焦点在于判定某疗养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判定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借助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人(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果法律归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即以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的加以认定。具体到该案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某疗养院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履行了合同义务就规避掉法定义务。另外某疗养院与侯某某之间签订的《休养服务试住协议》、《休养服务协议》以及《疗养服务细则》等系典型的免责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不能因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一方当事人的提前告知而免除。某疗养院对涉案地点四楼走廊西侧尽头虽对落地窗装有护栏,地面至护栏上限高约102厘米,但从该落地窗至楼顶搭建了楼梯及护栏,楼梯台阶与落地窗相接,相对缩短了护栏的高度。一审法院认定其存有安全隐患,为侯某某实施危险行为提供了辅助且某疗养院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侯某某实施危险行为,在人员配备和救助方面也有不足之处。某疗养院对侯某某的死亡未有尽到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民事责任。
从案件可以看出,对养老机构而言,与其说是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更偏向于“安全注意”义务,即从专业的养老机构角度,其是否已经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并作出相应防范措施来规避意外的发生,是否适格履行该义务也是法院判决养老机构是否需承担责任之重点,因此养老机构应当设定一系列规范化流程,按照指引依法处理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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