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养老机构18项扶持政策清单(2022年)

2022-09-29 08:27:53 homechen 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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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补贴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机构: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胶政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养老服务业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以及内资与外资)。

(二)补贴条件
1.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取得市民政局备案手续;
(3)床位核实最大量不超过总建筑面积除以30平米;
(4)负责指导和监督的相关部门未反馈隐患的;如有隐患,待隐患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

2.新增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设有医务室、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3)提供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4)提供服务的床位是护理床且每床安装紧急呼叫设备。

(三)补贴标准
1.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并符合养老建设规范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1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 (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
2.同一地址同类型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四)补贴方法
1.新建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方法:
⑴养老机构投入运营,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率达到15%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30%;
⑵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二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时, 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30%;
⑶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三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4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40%。

2.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方法:
⑴养老机构投入运营, 自备案之日起,入住率达到15%时, 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50%;
⑵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二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时, 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50%。
(入住率=实际入住人数÷养老机构核定的床位数)

(五)申领方式
1.养老服务机构登录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填写《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向市民政局提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入住老人档案资料(入住老人数须以平台录入数为准);申报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资金需另行提供医疗机构审批材料;
2.市民政局审核汇总无误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3.已享受发改部门的城企联动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床位建设补贴。

二、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1.经编制部门批准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的青岛市户籍老年人;

2.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的胶州市户籍老年人(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以及内资与外资)。

(二)补贴条件
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营利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市民政局备案通知书;
3.收住老人当月入住15天以上;
4.失能(失智)及部分失能入住老人须经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出具失能、失智及部分失能的评估意见。

(三)补贴标准
收住自理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收住部分失能、失能 ( 失智) 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四)申领方式
1.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之前登录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向市民政局提报上季度《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申请表》、入住老人档案资料(入住老人数以平台录入老人数为准)、第三方评估结果等资料;

2.市民政局审核汇总无误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
胶州市户籍且在本市养老机构入住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6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
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月收取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之和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养老机构,由政府按当地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上年度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平均收费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按照平均成本审核数结合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合理确定,补助金额一年核算一次。

(三)申领方式
1.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之前登录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向市民政局提报上季度《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申请表》、入住老人档案资料(入住老人数以平台录入老人数为准)及相关证明材料;

2.市民政局审核汇总无误、社会救助数据库核对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四、养老机构等级奖励补贴

(一)奖励对象
经青岛市级(含)以上民政部门评定的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

(二)奖励标准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4年,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 0万元、1 5万元、2 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三)评定方法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青岛市民政局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则(评定细则另行印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予以评估。

(四)申领方式
在管理期内,每年第四季度首月进行评审确认,评审合格的,由青岛市民政局按照一次性等级奖励25%比例拨付,四年拨付完毕。期间评估不达标的,取消等级奖励。

五、养老综合责任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入住本市养老机构或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

(二)补助条件
1.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必须是签订入驻协议或签约服务协议的;
2.护理服务人员须与养老机构或镇(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并交纳社会保险。

(三)补助标准
养老综合责任险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财政部门对胶州市户籍老年人和护理服务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非胶州市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协商解决。

(四)申领方式
1.养老机构或镇(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统一进行
投保之后及时登录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向市民政局提交《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申报表》、综合责任险保单和保费交付凭据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档案材料(老年人数和护理人员数以平台录入数字为准);

2.市民政局审核汇总无误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六、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装修设备奖补

(一)补贴对象
经青岛市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确认3A级以上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镇(街)一处,可以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

(二)补贴条件
1.5A级、4A级、3A级(具体评定标准另行印发)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签订的家庭床位须为300张、200张、100张;

2.运营组织自备案之日起,须满一年。

(三)补贴标准
根据实际确定对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奖补政策。对经认定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5A级60万元、4A级40万元、3A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设备奖补。

(四)补助方式
市民政局对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确认的3A级以上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按照标准拨付奖补资金。

七、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二)补贴条件
1.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本辖区的居家失能(失智)以及部分失能老人签约的服务期1年以上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助餐送餐、精神慰藉等三个专业以上服务项目;

2.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须具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资质;

3.家庭养老床位的老人身体能力状况须经第三方评估;

4.须经适老化改造,实现信息化监管。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350元。

(四)申领方式
1.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登录青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于每年12月末前向市民政局提交《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及通过平台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2.市民政局审核汇总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上年度补助资金。

八、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补贴

   (一)补贴对象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家庭。

(二)补贴条件
1.签约为家庭养老床位的家庭;
2.适老化改造的项目必须达到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的“基本套餐”规定的项目内容;
3.家庭自行安装的相关设施,其软件必须能接入民政部门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监控平台;
4.须经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

(三)补贴标准
对本市户籍60岁(含)以上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中失能(失智)、部分失能和“失独”老年人家庭(市民政局登录救助数据库核对)给予每户一次性2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其他签约老人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

(四)申领方式
1.委托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改造的,由服务中心登录青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于年度末向市民政局提交《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补贴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2.市民政局审核无误后汇总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3.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家庭自行开展适老化改造的,满足上述补贴条件后,可委托签约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申报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

九、养老护理员岗位综合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养老机构或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二)补贴条件
1.养老机构或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养老护理员签订用工合同须满一年,并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未重复享受人社部门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政策;

2.政府为养老机构或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发放的补贴须用于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

(三)补助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为每人每月200元,此项政策为阶段性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四)申领方式
1.养老机构或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登录青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于每年12月末向市民政局提交《养老护理员岗位综合补贴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2.市民政局审核无误后汇总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十、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为本市户籍60岁(含)以上分散供养的的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中的失能(失智)、“失独”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组织。

(二)补贴条件
1.服务对象经市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确认;
2.服务对象自身能力状况须经第三方组织评估确认;
3.服务组织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三)补贴标准
服务对象中能够自理、部分失能和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服务时间分别为每月不少于20小时、45小时和60小时,城乡分别按每小时20元、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申领方式
1.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号之前登录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向镇(街)提交上季度《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补助申报表》和服务对象有关资料,镇(街)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报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接受到镇(街)申报后进行审核,审核汇总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十一、青岛敬老使者政府津贴

(一)奖励对象
被评为“青岛敬老使者”的养老服务人员。

(二)奖励条件
1.“青岛敬老使者”由市民政局推荐,由青岛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2.敬老使者的管理期为四年,在管理期内必须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离开养老工作岗位,停发市政府津贴。

(三)奖励标准
敬老使者在管理期内,享受市政府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

(四)申领方式
按照先评选后奖励的原则,由所在养老机构登录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向市民政局提报《青岛敬老使者政府津贴申请表》,市民政局汇总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十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

(一)一次性入职奖励
1.补贴对象
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并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岗位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补贴条件
(1)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满5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等;

(3)与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3.奖励标准
本科以上奖补30000元,大专奖补20000元,中专奖补10000元。

4.申领方式
(1)奖励对象所在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于每年12月末登录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录入奖励对象有关资料并提交《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奖励申请表》;

(2)由市民政局汇总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二)岗位津贴
1.补贴对象
养老机构或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从业(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护理员。

2.补贴条件
(1)持有护理员职业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2)与养老服务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3)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在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3.补贴标准
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

(三)申领方式
1.申请人所在养老机构或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初审汇总并登录青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每年申请一次,每年12月末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护理人员岗位津贴申请表》、职业等级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材料;

2.市民政局审核汇总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岗位津贴。

十三、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补贴对象
60-99 周岁城乡特困和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60-7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 80 元;
2.80-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3.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20 元。

(三)申领发放
通过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实施,审核汇总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十四、80岁老年人体检补助

(一)补贴对象
80岁(含)以上胶州市户籍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150元。

(三)申领发放
1.每年4月30日之前年满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镇(街)登录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共享公安户籍系统及社保卡号信息,并核对殡葬系统无误后,将数据上传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依据各镇(街)提供的数据形成拨付单,审核汇总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十五、80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一)补贴对象
80-99周岁胶州市户籍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80-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元;
2.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
3.已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

(三)申领发放
1.当年度(含)起满80周岁的老年人,由镇(街)登录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共享公安户籍系统及社保卡号信息,并核对殡葬系统数据无误后,每季度末月20号前将数据上传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依据镇(街)提供的数据形成拨付单,审核汇总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十六、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

(一)补贴对象
100周岁(含)以上胶州市户籍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补贴金600元(青岛300元)。

(三)申领发放
1.当月(含)起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由镇(街)登录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共享公安户籍系统及社保卡号信息,并核对殡葬系统数据无误后,每季度末月20号前将数据上传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依据镇(街)提供的数据形成拨付单,审核汇总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十七、60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不设年龄上限。

(二)补贴条件
1.具有胶州市户籍的老年人;
2.在胶州市地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3.在青岛市辖区内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农村偏远地区可在乡镇医院)进行治疗的。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按照25元予以补贴,按照实际中标价格予以拨付。

(四)理赔金发放
1.市民政局与保险共保体签订保险协议后,将根据辖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情况将保险费拨付给共保体首席承保公司;
2.老年人在本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所在区内的首席承保公司派遣区域理赔服务人员进行赔案查勘和资料收集,首席承保公司理赔作业处理并支付赔款给受益人。

十八、有关要求

(一)老年人助餐补贴,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补贴政策。

(二)资金负担原则:
1.养老机构等级奖励补贴、青岛敬老使者市政府津贴、8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等资金由青岛市财政负担。
2.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装修设备奖补、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补贴建设类资金和60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3.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80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青岛市每人补助300元)等资金由市、镇(街)两级财政1:1比例负担,由市财政统一代扣。
4.养老护理员岗位综合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养老综合责任险补助、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等资金由市、镇(街)两级财政1:2比例负担。
5.本《通知》有关条款涉及到须由市聘请的第三方评估的评估费、养老机构安全消防相关费用、养老相关培训等经费由本市负担。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或追回有关补贴;对触犯法律的,视情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1.发生欺老、虐老等恶劣行为,引发重大舆情并查实的;
2.经检查未达标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的;
3.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
4.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
5.截留从业人员补贴、岗位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经查证属实的;
6.未按要求安装智慧消防设施,并实施信息化监控的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检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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