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对象、建设内容和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建设及服务程序、服务改进、风险控制、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T 484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养老床位 the household senior care beds
面向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管理、专业化服务,将上门照护与远程支持、智能辅助等手段相结合,使老年人在家就能享受“类机构”连续、稳定、专业服务的养老服务模式。
3.2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来源:GB 38600-2019,3.1]
4、服务机构
4.1 依法登记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具备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4.2 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
4.3 应具有提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上门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
4.4 应建有服务派单管理系统,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或工作机制,具备满足服务对象日常上门照护需求及对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4.5 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宜超过15分钟,农村及偏远地区的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宜超过45分钟。
5、服务人员
5.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对为其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配备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团队,服务团队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照护计划制定者、养老护理员、康复技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
5.2 服务团队人员应符合从业要求,上岗前应进行专项培训考核。从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所需不同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应达到《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的相应要求;
——康复技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其他服务人员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要求。
5.3 服务团队人员其他要求:
——应遵守职业道德,熟悉本岗位服务程序、操作技能规范和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
——应了解老年人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照护计划及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
——上门服务时应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及机构名称等内容的工作牌,不佩戴尖锐饰品,不留长指甲;
——与老年人沟通时应态度温和、亲切,用语规范、用词准确、表达清楚、音量适中,符合老年人听力特点;
——应有健康证明,养老服务机构应至少每年为服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如发现服务人员患有传染病或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提供服务的健康风险,应立即停止其提供服务。
6、服务对象
6.1 依据GB/T 42195或其他相关行业、地方标准,被评定为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
6.2 有入住养老机构接受专业照护服务的客观需要,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6.3 宜有相对固定的家庭照护者。
7、建设内容和要求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老年人居家进行智能化改造和适老化改造。根据服务协议,全部或部分改造可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也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提供;对于配备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可由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购买或租赁。
7.1 智能化改造
7.1.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在为其居家安装配备基础智能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其需求安装配备个性化的智能设备。
7.1.2 智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探测报警、智能感应、活动监测等设备,具备实时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和活动情况、开展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等功能。
7.1.3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有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信息系统,并能与行业主管部门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7.2 适老化改造
7.2.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等方式,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以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对生活的不适应。改造要求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7.2.2 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老年人居家进行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的必要改造,并可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等必要的辅助器具。
8、服务内容和要求
8.1 服务内容
8.1.1 养老服务机构应参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在满足家庭养老床位老年人的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基础上,提供与老年人护理需求、经济状况、服务目标相匹配的个性化照护服务。
8.1.2 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远程查房、生命体征监测等远程服务;
——生活照护服务,主要包括清洁照护、饮食照护、环境清洁;
——基础照护服务,主要包括体征观测、用药指导、护理协助、感染防控、安宁服务;
——根据需要通过协助制作、配送等方式提供膳食服务。
8.1.3 根据老年人需要和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可为老年人提供以下个性化服务内容:
——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功能促进、认知训练、康复咨询等;
——心理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
——文化娱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益智文艺活动、体育健身活动、老年教育活动、传统节日及老年人重要纪念日活动。
8.1.4 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培训指导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老年人自我照护技能训练;
——常用照护知识、方法和技能;
——突发疾病及突发意外情况的救助措施及处置方法;
——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技巧。
8.1.5 接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老年人有疾病诊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协助转介至有诊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初诊建议、健康指导、预防保健等服务。
8.2 服务要求
8.2.1 远程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每天至少早、晚两次远程查房,掌握老年人生理状况和活动情况,并做好记录;
——通过智能监测设备对老年人日常活动进行安全监测,遇有紧急情况自动报警;
——接收到老年人呼救信息或发现紧急情况时,能快速确认相关状况和诉求,直接提供或联系相关救援。
8.2.2 生活照护服务应符合GB/T 35796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要求,主要包括:
——根据老年人需求,定期为其提供个人清洁照护;
——根据老年人身体机能、疾病及特殊进食、生活习惯等,制定并定期调整食谱,食品制作及加工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为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饮食照护;
——定期为老年人居室环境及贴身物品进行分类清洁消毒,保持居室和床铺干净整洁,空气清新无异味;
——应密切关注服务过程中老年人状况,详细记录每次照护服务情况。
8.2.3 基础照护服务应符合GB/T 35796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要求,主要包括:
——根据老年人身体机能特征,为其进行生命体征、体重、血糖等的测量观测;
——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协助其口服用药,并观察用药后的反应;
——根据老年人需求及身体状况,开展部分护理方面的协助;——进行老年人常见病的预防,掌握消毒液的配制方法和使用;
——对临终老年人提供安宁服务;
——应密切关注服务过程中老年人状况,详细记录每次照护服务情况。
8.2.4 康复服务应符合GB/T 35796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要求,主要包括:
——应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康复计划,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确认后实施,并定期对服务内容、方法、效果进行评估,包括中期康复评估和末期康复评估;——根据需要指导老年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活动训练、呼吸训练、坐位训练、排便训练、翻身训练、吞咽训练以及日常生活类辅具的使用;
——对轻、中度认知功能障碍的老年人进行记忆力、定向力方面的训练;
——促进老年人与外界的接触交往,倡导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
——为服务对象建立康复日志,详细记录每次服务情况,每次康复结束后需对服务对象做留观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8.2.5 心理支持服务应符合GB/T 35796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要求,主要包括:
——按服务协议约定,上门与老年人面对面沟通交流,开展陪聊、答疑、咨询等服务,并做好记录;
——根据老年人异常心理状况,开展心理疏导,指导老年人进行自我解压;
——定期向老年人家属或相关第三方告知老年人的生活、身体状况,并做好服务记录。
8.2.6 文化娱乐活动要求主要包括:
——应遵循安全第一、自愿参与的原则,熟悉活动的场地环境和设施,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
——组织老年人参加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活动;
——组织策划参与传统节日和老年人重要纪念日的活动;
——在服务过程中,密切关注老年人的情况,确保老年人安全。
8.2.7 培训指导服务应符合GB/T 35796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的要求,主要包括:
——对老年人及家庭照护者通过带教的方式反复讲解或演练,使其熟练掌握相关知识、技能和方法;
——及时纠正不当操作,同时应做好记录。
9、建设及服务程序
9.1 提出申请 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向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提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
9.2 开展评估
9.2.1 养老服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老年人按照GB/T 42195或其他相关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能力评估,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签字确认。
9.2.2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其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对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条件的,经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协商一致后,制定包括居家环境智能化、适老化改造和上门服务的整体照护方案。
9.2.3 养老服务机构对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其需求提供或转介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
9.3 签订协议
9.3.1 养老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服务时间频次、服务期限、服务收费、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争议解决方式等。其中,收费标准应符合当地养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首次签订协议的时间不宜低于6个月。
9.3.2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情况开展服务风险评估,并可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潜在的安全风险、责任认定及分担机制,也可制作风险告知书,将照护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告知老年人和相关第三方。
9.4 居家改造
9.4.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制定改造清单,为老年人家庭进行智能化、适老化改造,确保家庭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具备开展照护服务的条件。
9.4.2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家庭养老床位设施,应由购买服务主体委托的第三方对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验收。
9.5 服务流程
9.5.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估情况制定详细的上门照护计划,计划应符合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要求。照护计划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频次;
——服务流程和规范;
——服务人员配置、所需设施设备及工具;
——服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
9.5.2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上门照护计划,选派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服务团队根据服务协议和人员职责分工情况,按约定频次和时间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原则上每日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累计上门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
9.5.3 依据GB/T 35796的要求,做好老年人的健康档案和服务档案制作管理,每次服务都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服务过程,并由记录人员签字确认。
9.6 服务终止
9.6.1 需要终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由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提出,养老服务机构应协助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办理终止服务手续。因服务对象身体条件、居住场所变化等原因导致养老服务机构无法继续按照协议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也可提出终止服务,并协商做好协议解除事宜。
9.6.2 老年人办理终止服务手续时,应与养老服务机构做好费用结算,并办理租赁的可移动设施设备权属移交事宜。
10、风险控制
10.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接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老年人的风险评估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定期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10.2 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前做好服务安全风险告知。对于需要家庭照护者陪伴的服务对象,应在上门服务时要求家庭照护者在场,若家庭照护者因特殊情况不在场的,要在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的前提下,对服务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
11、服务改进
11.1 依据GB/T 35796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应定期评估老年人身体机能状况和精神状态,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并根据老年人身心变化适时调整照护计划。
11.2 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期间,应加强与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的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改进服务,并对上门服务团队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的满意度调查。
11.3 养老服务机构应通过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等方式,畅通服务对象的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反馈机制。
12、管理要求
12.1 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接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老年人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实行统一标准评估、统一服务质量,并纳入信息平台统一调度管理。
12.2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家庭养老床位的设置流程、服务内容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
12.3 养老服务机构应做好接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老年人的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保管期限不少于老年人注销家庭养老床位后5年,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服务对象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评估报告、体检报告、病史记录、服务记录。
12.4 养老服务机构应保护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的隐私,未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信息。
12.5 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范围,进行跟踪指导、检查、评估,对未按协议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合规、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存在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处置并向社会公布。对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强化资金规范使用和绩效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补贴资金的,采取取消补贴、退赔补贴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 录 A (资料性) 家庭养老床位配置项目参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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