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一大批养老服务法规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所有养老服务机构
-01- 全国层面
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批准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国家标准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该标准明确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并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建立昼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提出了要求。
该标准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方面内容。
落地执行需量化细节,依据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制定50项量化对照检查表,共分为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四个部分,作有效参考。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照检查表
项目 | 项目内容 | 检查细则 | 操作说明 | 是否 达标 | |
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1-8) | 1.养老机构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 消防应符合以下条件: 1.1.消防审验合格证明。 1.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 现场查看、查看相关资质证书和记录 | ||
卫生与健康应符合以下条件: 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有从业资质。 1.4有传染病防治措施;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健康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老年人健康体检;建立并管理老年人健康档案。 | |||||
环境应符合以下条件: 1.5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评报告表。 | |||||
食品药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6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1.7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有留样记录;每餐后对餐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有记录;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 | |||||
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 1.8机动车能直接停靠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处; 1.9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1.10散热器等温度调节设备设防烫的保护措施; 1.11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1.12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部电梯满足担架进出。 | |||||
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1.13特种设施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在政府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1.14建立特种设施设备台账并定期自检;定期接受专业单位维修保养与年检,有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 | |||||
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 2893、GB 2894的要求。 | 2.1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安全标志和红、黄、蓝、绿四种安全色对应使用规范正确。 2.2安全标志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更换。 2.3养老机构应按照GB 2893、GB 2894等规定设置与安装、管理与维护安全标志。 | 现场查看 | |||
3.养老护理员应培训合格后上岗 | 3.1养老护理员上岗前经养老机构内或相关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有相关证书或有培训记录。 | 查看结业证、培训记录,询问养老护理员或对技能考评 | |||
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 4.1.昼夜巡查制度,要明确巡查内容(如护理巡查、防火巡查等)、巡查频次、巡查部门等方面内容。 4.2排班记录,提前一周为值班人员进行排班。 4.3交接班制度,要明确交接班时间、人员、特殊事项等内容。 4.4巡查、交接班记录,要有发现隐患或突发事件后采取的合理处置措施,内容完整、书写规范。 | 查看制度、记录、询问服务人员、老年人 | |||
5.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 5.1应制定制度,并予以执行。 | 查看制度 | |||
6.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 6.1机构内是否设有展示柜、销售点,或张贴散发广告等。 6.2机构内是否以讲座、展销、健康检查等形式开展销售活动。 6.3主管部门或媒体是否接到过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的有关反映或举报。 | 查看制度、询问老人 | |||
7.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 7.1被体液、血液、排泄物、尿液、粪便等污染的织物应在指定地点收集,单独且封闭运输,单独清洗,洗涤过程采用消毒-清洗-消毒的顺序,有消毒记录。 7.2外包洗涤服务的机构,外包服务协议应遵守此要求。 | 现场查看、查看消毒记录、询问服务人员 | |||
8.老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抽烟 | 8.1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包括居室、就餐空间、活动空间等室内场所和室外老年人集中活动区域设有禁烟标识。 | 现场查看、查看禁烟标识 | |||
第二部分 安全风险评估(9-13) | 9.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前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 9.1应采用科学服务安全风险评估量表开展评估。 | 查看评估记录 | ||
10.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与自伤、走失、文化娱乐活动意外等方面的风险 | 10.1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充分考虑九类服务安全风险开展专项评估。 | 查看评估记录 | |||
1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 11.1宜组织定期阶段性评估,老人身体健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即时评估,应保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 | 查看评估记录 | |||
12评估结果应告知第三方 | 12.1评估结果应有第三方签字确认。 | 查看评估记录 | |||
13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 13.1机构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确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的等级制定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制定照护计划应充分考虑风险等级。 | 查看评估记录、照护服务计划、询问服务人员 | |||
第三部分 服务防护(14-41) | 防噎食 | 14.为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示例,流质、软食 | 14.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查看照护服务计划、照护服务记录 | |
15.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在工作人员视线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 | 15.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15.2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和流程。 15.3相关风险发生处置记录。 | 现场查看老人、查看照护记录、询问服务人员 | |||
防食品药品误食 | 16.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 16.1现场随机抽查老人保存食品。 16.2照护记录应有定期检查、清理记录。 16.3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查看照护记录 | ||
17.发现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带入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食品,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沟通后处理 | 17.1有完善处置机制,处理记录齐全。 | 查看制度、询问服务人员 | |||
18.提供服药管理服务,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 18.1有服药管理制度。 18.2与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药管理协议。 18.3服务人员摆药发药“三查八对”,有药品发放登记表。 | 查看制度、协议、记录、查看操作 | |||
19.发生误食情况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 | 19.1有食品药品误食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19.2有情况报告及处理记录。 | 查看制度、流程 | |||
防压疮 | 20.对有压疮风险的老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干燥、颜色有无改变、有无破损、尿布、衣物是否干燥平整,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 20.1照护记录应有定时检查记录。 20.2床单元环境检查记录。 20.3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老人、查看记录 | ||
21.预防压疮措施包括:变换体位、清洁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理碎屑 | 21.1应建立翻身记录表。 21.2床单元环境检查记录。 | 现场查看老人、查看记录、询问服务人员 | |||
防烫伤 | 22.倾倒热水时避开老年人 | 22.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
23.洗漱、沐浴前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 23.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
24.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 | 24.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
25.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示例:开水炉、高温加热后的食品、加热后的器皿 | 25.1开水炉等高温设施设备避免放置在走廊、公共卫生间、单元起居厅等老人易发生直接接触的位置。 25.2高温防烫警告标志标识。 25.3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
26.使用取暖物,应观察老年人的皮肤 | 26.1如有,则服务人员应牢记相关注意事项。 | 现场查看、考核询问服务人员对操作的了解 | |||
27.有防烫安全警示标识 | 27.1必要处均需设立防烫安全警示标识,有一处应设但未设,即为不达标。 | 现场查看 | |||
防坠床 | 28.对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进行重点观察和巡视 | 28.1有巡察记录,报告及处理记录。 28.2相关防范设备,如离床感应系统。 | 查看记录、设备 | ||
29.帮助有坠床风险的老人上下床 | 29.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查看制度、询问服务人员 | |||
30.睡眠时拉好床护栏,应检查床单元安全 | 30.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30.2床单元环境检查记录。 | 现场查看、查看制度和记录、询问服务人员 | |||
防跌倒 | 31老年人居室、厕所、走廊、楼梯、电梯、室内活动场所保持地面干燥、无障碍物 | 31.1有一处地面湿滑、有障碍物即为不达标。 | 现场查看 | ||
32.观察老年人服用药物后反应 | 32.2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询问服务人员 | |||
33.有跌倒风险的老年人起床、行走、如厕等应配备助行器或由工作人员协助 | 33.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33.2配备一定数量助行器。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
34.地面保洁等清洁服务实施前及过程中应放置安全标志 | 34.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34.2相关标识规范使用放置。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
防他伤和自伤 | 35.发现老年人有他伤和自伤风险时进行干预和疏导,并告知相关第三方 | 35.1有应急处理方案和流程。 35.2应有报告和处理记录。 35.3告知第三方应有相关记录。 | 查看记录 | ||
36.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尖锐物品以及吸烟火种 | 36.1相关管理规定齐全。 36.2有专人负责并有物品管理记录。 | 现场查看、查看制度、记录 | |||
37.发生他伤和自伤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视情况报警、呼叫医疗急救、同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 37.1有应急处理方案和流程。 37.2有报告和处理记录。 37.3告知第三方记录。 | 查看制度、流程、记录 | |||
防走失 | 38.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重点观察、巡查,交接班核查 | 38.1应有巡查记录。 38.2交接班记录是否有观察记录。 | 查看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 | ||
39.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外出应办理手续 | 39.1应有老年人办理外出手续记录。 | 查看记录 | |||
防文娱活动意外 | 40.观察文娱活动中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 40.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
41.对活动场所进行地面防滑、墙壁和家具边角防护处理 | 41.1有一处未处理即为不达标。 | 现场查看 | |||
第四部分 管理要求 (42-50) | 应急预案 | 42.应制定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 42.1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和人员、预防措施、处置程序及措施、报告流程等。 42.2演练应有文字和图片记录。 | 查看制度、演练记录 | |
43.制定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 43.1应制定制度,并予以执行。 | 查看制度 | |||
安全教育 | 44.制定安全教育年度计划 | 44.1制定教育计划,并予以执行。 | 查看计划文本,开展记录等 | ||
45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前应接受安全教育 | 45.1查看培训教程是否合理。 45.2有教育培训相关记录。 | 查看文本、记录 | |||
46.从业人员每半年接受1次岗位安全、职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 46.1应有培训记录。 46.2有安全教育记录和考核试题。 | 查看记录、考核试题 | |||
47.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维修、保养等短期工作人员应接受养老机构用电、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等安全教育。 | 47.1应有安全注意事项文本及开展安全教育记录。 | 查看文本、记录 | |||
48.应对老年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 48.1应有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记录。 | 查看记录、询问老年人 | |||
评价与改进 | 49.每半年至少对本标准涉及的服务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评价1次 | 49.1机构自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 | 查看评价报告 | ||
50.服务及评价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排除 | 50.1应有整改措施报告和记录。 | 查看整改措施、报告 | |||
结果统计: 达标条数( ) 未达标条数( ) 整改措施: |
-02-省级层面
2.《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政策将对具有浙江省户籍的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中等收入及以下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其中,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执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老年教育机构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
同时,《条例》提出,加强老年教育组织实施,提高教育质量。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针对老年教育师资力量不足的现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或者退休的老教师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才参与老年教育工作。
4.《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八十四条,包括总则、设施规划与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人员、扶持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医养康养结合作为重中之重,注重协调发展,优化多元化供给。《条例》明确要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同时对养老机构登记、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针对养老服务发展用地难、用钱难、用人难等问题,《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用地标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人员培养和激励政策。
在监管方面,《条例》明确,要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从监督检查、标准体系、等级评定、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细化监管措施,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5.《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80条,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应坚持的原则、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相结合、扶持保障、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刚性要求。《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无障碍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6.新修订的《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扶持办法首次在市级层面上明确了驿站服务清单。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由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不付费;普惠型养老服务由老年人付费,运营商低偿服务,主要包括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服务;市场服务清单面向所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老年人付费,驿站只要不违反《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十个严禁”的服务行为,均可明码标价为老年人提供。
扶持办法还优化了驿站运营补贴方式,将以往按照服务流量补贴的方式,调整为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二星级以上驿站还将额外获得“星级补贴”,二星级驿站每家每月再增加2000元补贴;三星级及以上驿站每家每月再增加3000元补贴。
养老驿站开展托老服务还可享受托养补贴。
连锁运营的驿站每新增1家,还给予连锁运营补贴,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7.《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
(二)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
(三)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四)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
(二)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
(三)“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的80%;
(四)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五)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六)“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
(七)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办法》明确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虚构的老年公寓、养老山庄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03-地市级层面
8.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9.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0.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1.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于11月24日颁布《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2.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3.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0月11日发布第11号公告,公布《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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