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减租半年、预拨补贴、奖励,山西连发两文,实施养老服务业纾困(附政策全文)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对全省养老服务业实施纾困政策的通知
晋民发〔2022〕31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稳住市场主体,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和5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5月25日国务院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5月26日省委常委会“加大力度推动服务业恢复增长,多措并举促进消费,充分释放消费潜力,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发展后劲”要求,切实减轻疫情对养老服务业带来的严重冲击,帮助全省养老机构度过难关,现就实施纾困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帮助服务业恢复发展要求,切实减轻负担,用最有力的措施对养老服务业进行纾困,促进养老消费,保刚需、稳就业、稳运营,推动养老服务业恢复正常运行。
二、纾困措施
(一)减免房屋租金
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行封闭管理且承租国有房屋的养老服务机构,2022年一次性减免6个月租金。
(二)减免公建民营费用
对合同期内实行公建民营且收取费用的养老服务机构,2022年一次性减免50%上缴费用。
(三)提前预拨补贴
对符合条件应享受运营补贴和床位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2022年度市、县财政部门可提前预拨运营补贴和床位补贴。
(四)有序恢复正常运营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养老服务机构有序恢复正常运营,允许接收辖区内老人入住。
(五)加大关怀帮扶力度
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慈善公益组织作用,做好疫情期间一线工作人员的关爱和帮扶,及时掌握员工及家庭需求和困难,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六)建立宣传激励机制
各地要广泛宣传一线养老医护人员先进个人事迹,树立养老服务行业先进典型。全省将适时开展养老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认识养老服务业纾困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压实责任,确保各项纾困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市、县,可在落实省级养老服务业纾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对新增限上养老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晋民发〔2022〕29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要求,现就实施养老服务业提质增效,给予新增限上养老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激发养老市场活力,扩大养老服务供给”的目标,通过奖补撬动,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提升服务品质,强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二、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对象及期限
2022年1月1日以来注册并备案,且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区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执行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
(二)奖励标准
1.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年度营业额达到600万元(含)以上,不足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3.年度营业额达到8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奖励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标准对申请企业上报资料进行核实,达到标准的报市级民政局。各市民政局对县(区、市)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复核,达到标准的及时上报省民政厅。
(二)严格评定。省民政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奖励企业。
(三)资金下达。按照“当年上报,次年兑现”的原则,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和奖励标准,次年3月份下达奖励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负责新增限上养老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市民政局要切实推动奖励措施落实到位。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市民政局要压实责任,上下联动,全面推进奖励工作进展。养老服务企业要恪守诚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的列入失信名单并追回奖励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市民政局要加大对奖励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借助各种宣传媒介宣传推广新举措、新成效,营造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民政局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严肃追究责任。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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